1.1.1
Mutual Luck Investment
Limited (MLI),即是次工程項目的倡議人,計劃於元朗豐樂圍丈量約份第123約地段第1457號餘段的現有魚塘位置上(下稱“工地”),進行一項住宅及濕地自然保育區(“WNR”)發展計劃(下稱“工程項目”)。圖1-1顯示了是次工程項目的位置。
1.1.2
本工程項目位於后海內灣之南面,介乎元朗工業村及香港濕地公園之間。工程項目的南面為吳屋村,西南面則為丫髻山,而元朗工業村則位於本工程項目東南面約一點四五公里處。
1.1.3
本項目工地位處於濕地保育區內,而工地中約有四十三公頃土地已於一九九五年九月被指劃為米埔內后海灣拉姆薩爾濕地。
1.1.4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部份目錄二中的P項,本工程項目被歸類為一個指定工程項目,原因為本項目涉及后海灣緩衝區第一、二期內之住宅的發展而非新界豁免管制樓宇之發展。
1.1.5
MLI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提交了一份工程項目簡介,該簡介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5(1)(a)節中所述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而準備的。有關機構亦根據環保影響評估條例第5(7)(a)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向MLI發出了一份研究概要(No. ESB-055/2000)。
1.1.6
MLI委任了西圖香港有限公司(CH2M HILL Hong Kong Limited)為總顧問公司,與 RPS, Asia Ecological
Consultant, ADI Ltd, Archaeological Assessments and MVA Hong Kong Limited 聯合執行上述之環境影響評估。
1.2.1
根據最早的地圖顯示,於1900年代豐樂圍一帶為沼澤地,其後此地區被填作種植水米。於1938至1945年間,后海灣一帶被轉作基圍,直至1974年再轉為當時更具經濟價值的魚塘。這些魚塘留存至今,但不少淡水養魚場已因經不起國內入口的廉價淡水魚的競爭而被荒廢。
1.3.1
養殖淡水魚業曾經是后海灣一帶的重要農業,支持當地人的生計。這些養殖魚塘恰好提供一大片濕地生境給雀鳥覓食,特別是候鳥,成為候鳥南遷的中途補給站,故極具生態價值。
1.3.2
魚塘研究認定了后海灣的傳統養魚方法中,尤其是當收成季節乾塘的時候,對雀鳥的生態價值至為重要。這時大批水鳥會飛到魚塘啄食收成後留在塘底的雜魚,這些雜魚主要是一些小魚和沒有商業價值的雜魚,是養殖淡水魚的副產品。
1.3.3
過去數十年來香港的淡水養魚業持續衰退,不少位於后海灣一帶的魚塘已被荒廢,這些荒廢的魚塘在缺乏積極管理的情況下,其生態價值將會消失,所以要保護后海灣這片具生態價值的濕地生境,保存這些魚塘同時承傳后海灣的傳統養魚方法乃刻不容緩。
1.4.1
本工程項目旨在發展一個可持續的保育模式,以利用住宅發展衍生的資源去保育魚塘及承傳傳統的養魚方法。
1.4.2
本工程項的設計主要依循以下三大原則:
1. 無淨濕地損失;
2. 具可持續性;
3. 明智地使用濕地。
1.4.3
本工程項目的實體設計和日後濕地自然保育區的運作建議中,均已納入這些原則:
無淨濕地損失
在本工程項目將符合法定的「流浮山及尖鼻咀分區計劃大綱圖(No. S/YL/LFS/7)」所要求的「無淨濕地損失」的原則 “no-net-loss in wetland”。現有的魚塘將會拆除部份堤壆來擴大水體面積,使其對水鳥的生態價值大為強化。與此同時亦稍微增加了整體水體的面積,而達致“no-net-loss in wetland”的原則。塘壆優化改造及魚塘妥善管理將可提高魚塘的生態功能。建議的住宅發展部分處於工地南隅,祇佔整塊土地的5%。
可持續性
經優化的魚塘生境將被劃作濕地自然保育區。項目倡議者將會負責其建造、營運和管理,以達致生態保育及管理計劃 (HCMP)中訂下的目標,直至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濕地自然保育區可交接至指定的接管者,如一獨立及非牟利的保育基金,作長遠管理。
明智地使用濕地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長遠管理模式將可確保傳統的養魚方法得以保存,符合拉姆薩爾濕地公約第3.1條「明智地使用濕地」的精神,亦對養殖魚業及生態保育方面提供持續的研究機會。
1.5.1
此工程項目的總工地面積約為80.1公頃,包括:
·
地盤面積約為四公頃的住宅發展,包含十四萬八千平方米的住宅和一個住客會所;及
·
餘下約76.1公頃工地將會發展為濕地自然保育區,包括經過優化及妥善管理的魚塘、沼澤區、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及其他輔助設施
·
一條經工地南面的福順街進出工地的車路。
1.5.2
工程項目預計會於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完成並入伙。
住宅部份
1.5.3
工地南面的魚塘將提供約四公頃的住宅用地,而濕地自然保育區將會在其北面建立。
1.5.4
以下圖表列出了所建議的住宅發展的發展規範:
總工地面積 (約數)
|
80.1公頃
|
建議地積比率
|
0.185
|
擬建住宅建築樓面面積
|
148,000 平方米
|
設計人口
|
8,490
|
擬建住宅數目
|
不多於2860戶
|
濕地自然保育區
1.5.5
計劃中的濕地自然保育區將具有以下三大主要元素:
·
大範圍被保留下來並在生態功能上經優化的魚塘;
·
沼澤地帶;及
·
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
1.5.6
本工程項目將符合法定的流浮山及尖鼻咀分區計劃大綱圖(No. S/YL/LFS/7)所要求的無淨濕地損失的原則“no-net-loss in wetland”。現有的魚塘將會拆除部份堤壆來擴大水體面積,使其對水鳥的生態價值大為優化,與此同時亦稍微增加了整體水體的面積,而達致“no-net-loss in wetland”的原則。塘壆優化改造及魚塘妥善管理將可提高魚塘的生態功能。
進出道路
1.5.7
此項目工地的進出通路經福順街,唯此通路並未合符標準。建議的改善工程會將福順街擴闊至7.3米的雙程行車路,並在兩邊加設兩米闊的行人路。
2.1.1
為符合環保署於二零零零年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頒布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要求,豐樂圍進行了一系列的生態調查,包括由二零零一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為期十二個月對動物群的考察。
2.1.2
一系列生態調查的結果顯示,濕地乃豐樂圍內最具價值的生境。特別是各養殖漁塘與相鄰的魚塘組成了一個遼闊並與后海灣結合的濕地。考察進行的時候,在考察區的南面亦發現了一個擁有鷺鳥林的小風水林地,這亦被視為極具生態價值的環境。據新近的調查顯示,此鷺鳥林現已被遺棄了。圖2-1顯示了於環境影響評估區內的生態環境。自完成生態調查至現在,由於豐樂圍內的養魚活動減少了,而上述的鷺鳥林亦已被遺棄,此期間豐樂圍內的雀鳥活動相信亦會減少。
2.1.3
這些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在於為各動﹑植物品種,特別是鷺及白鷺等濕地雀鳥供給資源。
2.1.4
某些傳統養漁業的運作,例如定期對魚塘作排水等活動,已增加了魚塘對雀鳥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現時魚塘的潛力卻受制於它面積細小及其陡峭的塘邊。相信在更完善的管理下,在豐樂圍的魚塘的價值應能與以提升。
2.2.1
根據對這些基線數據的分析,得出了以下三個在發展建議上的限制:
·
豐樂圍的住宅發展位置可能對原位於評估區南面的鷺鳥林(現已發現被荒廢)的雀鳥的覓食飛行路線有所影響;
·
若按照原先的建議由西面鄰近香港濕地公園開闢車路進出工地,則需要額外的建築工程,並可能對(現已發現被荒廢)鷺鳥林造成影響。由工地的南面經福順街進出工地則只需稍為擴闊原有道路,而不會涉及徵收私人土地;和
·
盡量維持在評估區內各濕地生態環境之聯繫,包括位於評估區南面的濕地地塊。
2.3
設計發展建議的考慮
2.3.1
本發展項目的初次規劃構思早於1980年代,最初的方案為一低密度住宅平房發展連同一個高爾夫球場。
2.3.2
其後有見於項目工地的生態價值,土地業主對發展建議曾作出多次修改,並於1990年代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多次申請,將工地一半面積作低密度住宅平房發展,而餘下一半劃作自然保育區。但這些申請全被否決。
2.3.3
其後發展建議演變至更為重視生態保育的方案,本項目倡議者於1999年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將住宅發展部分限於整塊發展地皮面積的5%(即40,000平方米),地積比率0.185,而建議的濕地自然保育區則佔地76公頃(佔整塊地95%的面積)。此方案被城市規劃委員會所接納,於1999年此項目工地被劃作「綜合發展及濕地改善區」,最高發展樓面面積為148,000平方米。
2.3.4
此環境評估研究對好些發展方案進行了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了一些主要決定:
樓宇高度
·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要求就不同的發展高度方案作出研究,包括以下三個住宅發展高度的方案(圖2-2a至c):
方案1A – 所有住宅樓宇不高於18層(包括8幢14至18層的住宅樓宇,7組4至8層高的低層平房及一個住客會所,建於40,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上,即32.8%的地盤覆蓋率);
方案1B – 所有住宅樓宇不高於15層(包括9幢15層的住宅樓宇,7組4至10層高的低層平房,建於40,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上,即34.4%的地盤覆蓋率);
方案1C – 所有住宅樓宇不高於10層(包括29幢7至10層的住宅樓宇及27座4層高的平房,建於60,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上,即34%的地盤覆蓋率)。
就這三個方案而言,方案1A及1B被評為最佳方案,因為:
1.
祇有方案1A及1B能夠符合「無淨濕地損失」的條件;
2.
方案1A及1B的住宅用地面積為三個方案中佔地最小的,故此所涉及的濕地損失和對鄰近濕地的滋擾範圍亦是三個方案之中最小的;
3.
較高的住宅樓宇不會對雀鳥飛行路線造成顯著的影響。根據評估範圍內雀鳥飛行路線的分析,顯示雀鳥的飛行路線集中在較低的高度,故此較高的樓宇並不會顯著地阻礙雀鳥的飛行路線;
4.
方案1A及1B的樓宇間存在著空隙,使雀鳥能透過空隙,看到前面的濕地,而不會被完全阻擋視線。
·
在景觀和視覺影響方面,方案1A及1B也被視為最佳方案:
1.
方案1A及1B提供了較大的視覺空間,可看穿發展區南面的翠綠山丘,因此亦保留了魚塘及其景觀上的連繫;
2.
方案1A及1B的建築外觀最能配合符近環境的地貌,提供較有趣的視覺效果;
3.
方案1A的樓宇高度輪廓能映照出南面的山脊線條,與現時的景觀形成一個具動感的關係,,而方案1B則有較低的樓宇高度。
樓宇位置
·
在進行四季的生態調查時,在盛屋村附近發現了一個鷺鳥林。為了減低發展對雀鳥的飛行路線的影響,發展的位置由原先的位置向東移了約一百五十米,此舉既大幅減少了發展計劃對鷺鳥飛行路線的潛在影響,亦能維持豐樂圍濕地與其南邊及西南邊鄰近濕地地塊的相互聯繫。此鷺鳥林在完成四季的生態調查後,發現已被荒廢。
建造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
·
研究顯示若發展的位置由原先的位置向東移了約一百五十米之後,無論在建築或運作期間,建議的住宅發展對盛屋村鷺鳥林(現已被荒廢)的剩餘影響將會很輕微,但審慎起見濕地自然保育區內仍會建造一個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作為預防措施 (圖2-3)。
樓宇的設計
·
為了減少雀鳥撞向建築物的機會,建築物將採用反光程度較少的物料,例如使用反光指數較少的玻璃及外牆物料。
·
工地的通路建議的進出工地的通路為南面現有的道路,該道路較適合目前新的住宅發展位置,並不會造成生態上的影響。
2.4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設計原則
2.4.1
需要達致的兩個原則:
·
面積的零損失 - 將會透過建造淡水沼澤生境,及重新配置魚塘以創造出面積較大的魚塘,達致水體面積的零損失。證據顯示很多濕地雀鳥對較大及開揚的水體的喜愛程度大於典型的小魚塘,所以增大魚塘的面積可提供額外的益處。拆除堤壆對動植物的影響將會很少,甚至微不足道,原因是它們的生態價值很低,及沒有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Species of Conservation Importance)依賴它們來生存。建議中的淡水沼澤生態環境將會提供一連串的額外生境給雀鳥及其他包括蜻蜓等動植物。
·
功能上的優化 - 通過優化魚塘的設計及養殖漁業的管理方法,去優化魚塘的生態功能。現時魚塘的容納能力受到魚塘的劃一設計及非以保育為目標的管理所限。兩者的改良將可以改善雀鳥及其他動物的覓食機會。為確保功能補替的順利進行,主要的生態指標,包括雀鳥,將會受到監管藉以指導保育工作的管理。
2.4.2
在總共76.1公頃的濕地保育區中,其中三十七個現有的魚塘(面積約為61.7公頃)將會被改建以增加它們對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Species
of Conservation Importance)的價值,特別是在工地經常出現的鳥類(見圖2-3)。
2.4.3
透過重整塘壆,將現時面積較小的魚塘合併成為十八個平均約2.6公頃的大魚塘,並於大魚塘內建淺水區,以改善其生態功能。另有三個為水鳥而設的塘,其水位將隨季節調節。
2.4.4
餘下約十四點四公頃鄰近發展區的土地將會興建為淡水沼澤的生態環境。
2.4.5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一部份將會興建一個額外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其將盡可能遠離發展區以減少滋擾。鷺鳥林是根據新界其他鷺鳥林的特點而設計成的,例如鷺鳥林應利用榕樹、相思樹及竹所建成。
2.4.6
當濕地自然保育區興建同時,某些魚塘將會按照臨時管理措施來管理,以提高這些魚塘對覓食雀鳥的即時價值。這些臨管理措施包括:
·
控制魚塘水的酸鹼度;
·
於淺塘投放雜魚;
·
按預先訂定的時間表為魚塘作定期排水;及
·
有需要時重新調較酸鹼度及雜魚補給。
2.5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運作管理
2.5.1
在建成濕地保育區及住宅發展後,經優化後的十八個魚塘的管理將按照傳統的商業養漁程序進行,包括投放魚苗、人工飼養、收成及定期停產以保養、維修及復元魚塘,新的管理措施與傳統的商業養漁程序之差異為:。
o
於該十八個投入生產的魚塘實行協調的管理措施,令適應性的管理模式實行得更有效率。
o
投入生產的魚塘會每年進行一次較長時間的排水,為期二十天。
o
其中約百分之二十五的魚塘會按每五年停產的時間表,安排進行魚塘的維修及復元,控制疾病和不受歡迎物種。
o
儘管大部份在魚塘養殖的魚都是些典型商業養殖的魚類,牠們的成份及比例會是多樣化的,以提供更好的飼養環境予野生動物。
2.5.2
在沼澤區內的水位會根據永久及季節性的泛濫來進行管理。在永久性泛濫的沼澤區內,水位仍可以(在一定界限內)有所變動,以促使泥濘區可週期性地暴露於水面上。
2.6.1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造工程將會分若干階段進行以盡量減少對工地的影響。在工地北面的魚塘(第一部份及第二部份, 圖2-4)會先進行優化工程,然後就是沼澤的建造,最後則是餘下南面魚塘的優化工程(第三部份)。為了減少影響,住宅發展區的平整工程將會與鄰近沼澤區的平整工程同時進行,它們亦可共用建造機器及設施以減少建築時間及臨時儲泥的需要。
2.6.2
根據魚塘預計水位的計算顯示,在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築工程進行時,可通過魚塘間的互傳以把塘水保留在工地內,免除了排水到后海灣的需要。
2.6.3
圖2-5說明了在發展區及濕地自然保育區內的整體施工時序。
2.7.1
當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造工程完成後,此項目的土地將分割為兩部分:濕地自然保育區和住宅區。濕地自然保育區的運作和管理將完全獨立於住宅部分的管理。項目的倡議者將負責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管理,直至政府同意交接至指定的接管者為止,例如一獨立保育基金。住宅部分將由住宅的業主委任的物業經理所管理。住戶不會有任何特權使用濕地自然保育區,亦不需承擔濕地自然保育區的保養。
2.7.2
根據拉姆薩爾濕地的保育策略和管理計劃,由於此項目的濕地自然保育區屬於私人擁有土地,故被劃作「私人土地區」(“Private
Land Zone”)。此區毗鄰「公眾可達區」(“Public
Access Zone”),故建議的濕地自然保育區能輕易歸化入「公眾可達區」。自然保育區將容許有限度的公眾參觀,但以不會對雀鳥構成影響為原則。保育仍會是濕地自然保育區的主要目的,將可安排少量的導賞和教育設施,野餐及類似活動將不會容許。
2.7.3
在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濕地自然保育區可交由一個獨立及非牟利的基金會作長遠管理。該基金會的性質與自然保育信託基金相似,主要提供策略性及日常管理上的指引及資源。
2.7.4
濕地自然保育區將會採取適應性的管理方法。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管理將會透過研究調查,因應新收集的數據以對濕地保育加深認識,從而不斷改良,務求更進一步實踐以上所述的目標。
2.7.5
項目的倡議者或指定的接管者將實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內的生態保育及管理計劃
(HCMP),並會聘請富經驗的生態專家負責濕地自然保育區的日常管理,以及富經驗的漁民執行魚塘的日常運作,以達致保育生態的目標。生態保育及管理計劃的成效將會每年重新檢討。
2.7.6
一個更詳細的重新檢討將會每五年展開一次,主要集中評估HCMP能否達到保育目標,工地管理人員及承辦商的工作表現。利用這些檢討的結果及透過諮詢有關政府部門,將實行中的HCMP加以改善以達更佳的成效。
3.
本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結果的扼要
3.1.1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主要目的為評估及確認出與本工程項目之施工與運作期的潛在環境影響,並在有需要時建議一套符合經濟效益的緩減措施,以消除該等影響或將影響減至可接受的水平。
3.1.2
在環境影響評估中所涉及的環境問題包括:
1. 描述建議的項目及其關聯的工程,並包括實行該項目的必要要求;
2. 確認及描述有可能受建議工程項目影響的社區及環境因素,及/或社區及環境因素對該建議工程項目潛在的不良影響,包括自然與人工造成的環境;
3. 確認及量度所有敏感受體、排放源頭,並確認潛在受影響者及受影響的程度。
4. 確認及量度對植物、動物及野生生境的潛在損失及損害;
5. 確認對工地上的文化遺產的不良影響,並建議緩解措施。
6. 確認及量度對景觀及視覺上的影響,並建議緩解措施。
7. 建議有效的基建及緩解措施,以減少在工程項目的施工與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及環境滋擾。
8. 確認,預測並評估在工程項目的施工與運作階段中,對敏感受體及潛在受影響者,經過實施緩解措施後的剩餘環境影響及累積影響。
9. 確認、評估及明確指出在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施工與運作過程中,所需就環境影響作出的緩解措施的方法、措施及標準,以達至將環境影響減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0. 調查由建議的緩解措施所引致的副作用;
11. 確認在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中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的限制;
12. 確認位於研究範圍內其他受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目錄二及/或目錄三所規管的指定工程項目;確定此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發現是否足夠解決這些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及在有需要時確認出其他有待解決的問題;及
13. 設計及明確指出所需的環境監察及審核的要求,以確保環境保護措施及污染控制措施能有效地實行。
3.2.1
圖3-1顯示了此工程項目的初步建造程序表。建築工程預計在二零一零年第三季展開,在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完成,預計所需時間為六年。
3.2.2
該建造程序表包括以下三大主要階段:
1.
第一階段(由二零一零年第三季至二零一三年第一季) – 濕地自然保育區(WNR)的建立,主要建築工程包括:
·
將工地上第一部分(Sector 1), 第二部分(Sector 2) 及第三部分(Sector 3) 魚塘內的水分階段作重新調配;
·
於不同階段在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第一部分(Sector 1), 第二部分(Sector 2) 及第三部分(Sector 3)作排水,清拆堤壆及安裝水量控制設施;
·
在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第一部分(Sector 1), 第二部分(Sector 2) 及第三部分(Sector 3)內的魚塘重新注入塘水;
·
於不同階段在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第一部分(Sector 1), 第二部分(Sector 2) 及第三部分(Sector 3)實行種植管理;
·
在沼澤地區實行土地平整及水量控制建設;
·
在沼澤地區建造生境;
·
在沼澤地區建造行人徑、觀鳥屋、洗手間及遮蔽處等設施。
2.
第二階段(由二零一一年第二季至二零一六年第三季) – 發展區的建造。主要的建築工程如下:
·
為發展區的建築工程進行工地清理;
·
在建設地區進行魚塘排水及浚挖;
·
由貨車運送填土材料到工地
·
在工地進行填土及堆壓;
·
進行樓宇的地基及上層建築工程;
·
進行污水泵房的建造;
·
鋪設排水系統、污水處理設施及公用設施;
·
進行內部通路的鋪砌。
3.
第三階段(由二零一四年第四季至二零一六年第三季) –工程項目工地通路的道路擴闊工程。主要建築工程包括:
·
進行工地清理及平整道路擴闊部分;
·
鋪設排水系統、污水處理設施及公用設施
·
進行路底基層的建造、水準測量及堆壓;
·
鋪砌道面及安裝道路設備。
3.2.3
圖3-2劃出了各工地範圍的指示性邊界。
3.3
空氣質素影響
施工階段
3.3.1
卸土車在卸下用作填充魚塘的填土材料時、車輛在未經鋪設的運料路上行走時、工地及堆存區受到風侵蝕、以及在處理挖掘和建築廢料時,都會產生逃逸性的塵埃排放。這些排放都是在施工階段時最主要的空氣污染關注。
3.3.2
因魚塘底下的表土有很高的濕潤度,所以在施行適當的緩解措施下,於住宅區內浚挖魚塘、於濕地自然保育區內重整堤壆和局部填塘,都不存在塵埃排放的問題。
3.3.3
鑑於工地是依賴現有的福順街作為進出的通路,少量的工地清理工程及擴闊路面和路口改善工程將會分階段進行。預期挖掘出來的廢棄泥石量將會很少,在工程進行期間駛經車輛的次數亦會是少數,而它們亦將使用現有已鋪設的道路。當工程的影響緩解措施是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程序下監察實行時,工地通路的工程預期只會做成很輕微的塵埃排放。
3.3.4
因污水渠的興建會分階段並會與工地通路的擴闊工程同一時間進行,預期挖掘出來的廢棄泥石量將會很少。在兩個排污鋪設方案下,預期工程進行期間駛經車輛的次數亦會是少數,而大部份亦會使用已鋪設的道路,只有很少數是需要使用未經鋪設的路面的。
3.3.5
在進行沼澤地(A階段)(即由二零一一年第四季至二零一二年第一季)及住宅地(B階段)(即由二零一二年第二季至二零一二年第四季)的地盤平整時,填土材料需要從外運送至工地並用作填充魚塘及堆壓,這便會是逃逸性塵埃排放最關鍵的時候。為了預測最差的塵埃排放的情況,在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中,已評估了假設前述兩個階段的所有主要活動都在同一時間下進行的情況。
3.3.6
大部份分散在工地南面的鄉村小屋都被辨定為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ASRs)。
3.3.7
在施行一系列的塵埃控制措施下,例如是經常性灑水、圍封塵埃排放源及在工地出口設置洗車池等,塵埃控制的效率可達至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這些影響緩解措施顯示出塵埃的水平將會符合懸浮粒子總量分別每小時500mg/m3及每日260mg/m3 的上限。假設若排放塵埃的活動在同一時間進行,預期最高的平均懸浮粒子總量分別為每小時256mg/m3及每日154mg/m3。
3.3.8
在施工階段中,承建商有責任遵守《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按照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實施建議的緩解措施以減少塵埃的排放。
3.3.9
在承辦商的合約條款中加入實施相關的緩解措施的條款。另外,環境監察及審核程序亦可監察塵埃緩解措施的實行及是否符合有關的標準。
3.3.10 在施工過程中,任何暴露的表面及堆存的物料均會由不透氣的物料所覆蓋,或被填土物料即時填充,因此由暴露的魚塘沉積物在浚挖及填充魚塘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滋擾將會是很少。
運作階段
3.3.11
除了在建議的泵房所產生的潛在氣味滋擾外,在整個發展中並沒有其他的空氣及氣味排放源。不過,若在建議的泵房利用適當的圍封及通風系統設備以分散氣味排放源到氣味洗滌裝置(如以石屎建築物圍封泵房,及在泵房的通風口上加設活性碳隔濾器),便不會造成不能克服的氣味影響。有關這方面,在本文第8.8.6節會有更詳細的討論。
3.3.12
此發展項目跟最鄰近的道路福順街有不少於125米的間隔距離。參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HKPSG),該間隔距離的建議為5米以上。因此,項目已按照HKPSG的準則提供足夠間隔距離。故在項目運作期間,由車輛排放所引致的空氣質量影響將會是極輕微的。
3.3.13
鑑於元朗工業村(YLIE)及元朗污水處理廠(YLSTW)的煙囪與此發展的位置有相當遠的距離(分別約有四百及五百米),由YLIE的煙囪排放的廢氣及由元朗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氣味,在項目運作期間不會構成顯著的空氣質量影響。
施工階段
3.4.1
此項目的建築工程可能會對鄰近構成建築噪音的影響,因此,工地通路、住宅區及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造所產生的累積噪音影響,已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中附錄13的第5.3及5.4段中所述的一般聲學原理及指引作出評估。
3.4.2
建築噪音是受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的,此條例禁止了在未取得有關機構發出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CNP)的情況下,於受限制時間內(平日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及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全日) 使用機動設備 (PME)。
3.4.3
《噪音管制條例》及《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TM3)限制了可進行打樁工程的時數,而撞擊式打樁同樣是受限於《噪音管制條例》及《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內的一套噪音許可系統。在未取得有關機構發出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下,是不允許進行撞擊式打樁的。為減少建築期間的噪音影響,發展的地基工程將不會採用撞擊式打樁。
3.4.4
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將會受到此法定要求的限制,因此在這段限制時間內,預期並不會有噪音影響的出現,故此項目的噪音影響評估只集中研究在非受限制的時間內(即星期一至六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期間)的噪音影響。
3.4.5
建築工程的累積建築噪音影響已根據初步的施工程序及一套裝備清單,作出謹慎的評估。
3.4.6
評估的結果顯示,若在沒有實施緩解措施的情況下,對鄰近工地的噪音敏感受體所產生的累積噪音影響可能會比標準Leq(30min.)的七十五分貝超出了三至十五分貝,故建議採用下列的緩解措施,包括:
·
利用靜聲的機器設備及工作方法;
·
利用臨時隔音屏障及機器圍封;
·
運用有效的工地運作及噪音管理等。
3.4.7
預期透過實施上述緩解措施,建築工程對所有的噪音敏感受體的噪音影響將可減至可接受的水平。這些噪音緩解措施可列明於承建商的合約中作為合約條款並予以實施。在環境監察及審核中,是有一套程序用於監察建議的噪音管制措施是否妥善實行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噪音標準。
運作階段
3.4.8
在工地內將不會興建電力分站,但可能會有較小規模的變壓房。儘管現時還未有變壓房的設計、規格及位置等資料,基於變壓房多數都是建設在密封的混凝土建築物內,預計其引發的噪音影響只會很輕微。
3.4.9
在項目住宅地區的污水泵房是唯一主要的噪音來源。根據對污水泵房的可能產生的噪音水平而作的保守估計顯示,若與污水泵房保持最少一百五十米的距離(較小的水泵可保持更短的距離),噪音的影響便可降至可接受的水平。而水泵亦應放置在混凝土建築樓房內,並將開口面離所有噪音敏感受體。
3.4.10
視乎最終所選擇的排污方案及項目大綱圖的最終設計,污水泵房初步建議興建在鄰近訪客停車場的混凝土建築物內,而建築物的開口會面向南面以面離噪音敏感受體,泵房亦會與住宅樓房及鄰近的噪音敏感受體保持至少一百五十米的距離。
3.4.11
泵房的設計及裝置清單等詳細資料會於其建築工程開始前提交與有關機構審批。
3.5.1
水質的評估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中第3.5.2款的要求,並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技術備忘錄中附錄六及十四中的條件及指引而進行的。
施工階段
3.5.2
濕地自然保育區的興建包括沼澤地的建造及魚塘的重整及綠化。
3.5.3
項目的住宅區建築工程需要對工地南端的六個魚塘進行排水、疏浚及填充等作業。
3.5.4
在項目的施工階段中,潛在的水質污染主要源於在工地平整及魚塘填充時產生的懸浮固體所污染的地面徑流的排放有關。水質污染的控制可透過實行最佳管理辦法(BMPs),以防止污染物與雨水和徑流接觸,及實行措施消減雨水徑流中的污染物。建築工地廢棄物的處理應按照《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1/94 -建築工地的排水渠》中的指引去進行,並建議通過合約條款,實行減少由工地徑流、污水、油污及溶劑所引致的水質污染的措施。
3.5.5
通過於工地內魚塘水的相互傳送,可以避免在建築工程期間將塘水排放到周圍水體的需求。
運作階段
3.5.6
在濕地自然保育區內的塘水將會直接由雨水所提供,並由住宅發展區及A、B集水區的徑流,經由發展區南面邊界的渠道所補給。所收集的水會被排到濕地自然保育區東端的塘作儲存。
3.5.7
由住宅區所產生的徑流在排放到渠道及儲存池之前,會先通過疏水隔濾器以去除油污及減少沙石量及顆粒性物質。因集水區及發展區的徑流在進入濕地範圍前會先儲存一段長的時間,所有徑流中的沙石都能在儲存池內沉澱,所以這些徑流(住宅區及集水區的)中的污染物的含量便能進一步減低。
3.5.8
另一方面,污水會被排放到公共污水渠。
3.5.9
濕地自然保育區中的魚塘的水位將會由自然保育經理所管理及監控。在正常的運作下,濕地自然保育區內的水會是自給自足的,而塘水亦不會排放到周圍的環境,只會在溢滿的情況時才會作出排放。
3.5.10 在濕地自然保育區內的魚塘會依靠水閘互相貫連,以容許塘水在魚塘間循環及減少在暴雨時出現的溢流。在雨季時,過多的雨水有可能在自然保育經理的管理下被排放到大河。
3.6.1
因這個項目的住宅部分是計劃興建在現有的魚塘上,在缺氧的環境下,留在魚塘下的泥可能會產生潛在的沼氣風機。
3.6.2
通過魚塘內的泥作出TOC及SOD的驗測,估計在發展區內的潛在沼氣通量的半衰期,分別為兩年及五年。即使是在最極端惡劣的情況下(即生物降解的TOC為百分之一百),這結果也是合乎在環保署的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中的建議數值,亦符合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 (1993),
Landfill Completion. Waste Management Paper No. 26A中氣體排放速率的最高安全上限。
3.6.3
建議在發展區的地牢建築物施行一般氣體預防性措施及在進入地牢建築物和密閉空間前作預防性措施。
3.6.4
在施行建議的預防性措施下,發展區的潛在沼氣風險將是非常少的。
3.7
排污設施及污水處理
3.7.1
根據《檢討元朗及錦田排污設備及污水處理要求》中的建議和規劃,及考慮到附近現有及已落實興建的排污設施,本工程項目研究了三個污水排放策略。
策略A1及策略A2 (東面的方案) –
提供一條新的污水渠經由地方的道路(例如福順街)排放污水到元朗污水處理廠。政府正檢討兩個有關現有元朗污水處理廠(YLSTW)的排放方案,包括將污水輸送走及將YLSTW提升至三級處理標準。政府正檢討的兩個方案都已確定有足夠剩餘容量可處理此發展項目所增加的污水排放量。
策略B (西面的方案) – 提供新的污水渠經由天華路排放污水到建議的一零一區天水圍泵房。天水圍泵房的污水會經過廈村泵房,最後輸送到新圍污水處理廠。
3.7.2
以上兩個污水排放策略在技術上都是可行的。
3.7.3
策略A1及策略A2的分別在於建議連接元朗污水處理廠的路線不同。策略A1建議在福順街及麗安花園旁的道路下興建新的污水渠連接工地內新的泵房及元朗污水處理廠,長度約為1356米。策略A2則建議在福順街下興建長約581米的新污水渠以連接福喜街現有的污水渠。附錄8-1的排污影響評估(SIA)證明了在現有的污水渠上毋需進行翻新改善工程。
3.7.4
策略B包括在工地西面的規劃中/現有的行車道下鋪設長約940米的新污水渠,而此工程需要由政府批出通行權。已完成的排污影響評估發現有需要改善現有位於天華路約948.8米長的污水渠,以將污水由豐樂圍轉流至天水圍泵房。為減少對現有污水渠運作的影響,於天華路下現有污水渠旁鋪設一條新的污水渠,亦是可行的做法。天華路污水渠的改善工程將妥善安排以維持現有污水渠的正常運作及路面交通的流通。
3.7.5
概括而言,這些策略均需要在工地內興建污水泵房,及提供新的污水渠將污水排至鄰近的污水處理設施或泵房。
3.7.6
視乎最終選取的排污處理方案及項目發展大綱的最終設計,排污泵房初步計劃興建在鄰近訪客停車場的混凝土建築物內,而建築物的開口會面向南面以面離噪音敏感受體。泵房會備有兩個大功率水泵及一個後備水泵,以將污水的壓力提升約九米。考慮到電動垂直軸心不堵塞乾井污水泵經被証實的可靠性及較易進行檢查與維修,將採用此類污水泵,其總設計容量達每秒186升。另外,溢流的繞流排放點會經大河向西排放或經山貝河向東排放。
3.7.7
從實際執行角度而言,策略A2是一個較理想的選擇,此策略將不會對現有排污系統做成不利的影響。
3.8.1
在本工程項目的建造及運作階段中所產生出來的廢物流已被確認,並就它們的狀態、種類、質量、數量及相關的環境影響作出了評估,並提議利用回收、循環再用及循環再造等方法以減少傳統建築方法所產生的廢物。
3.8.2
發展項目將採用較環保的建築方法以減低建築及清拆廢料。由工廠預製已完成潤飾及窗戶裝配的外牆組件,將被運到工地一層一層的安裝,以減少即場倒石屎的工序。另外在需要即場倒石屎的工序上,採用金屬板模代替傳統的木材板模,這環保的建築方法將可大大減低由建築工程產生的木材和石屎廢料。負責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對此環保的建築方法富有豐富經驗,證實此建築方法能有效減少建築及清拆廢料、令建築地盤更整潔及令建樓質素有所提高。
3.8.3
本環評已就所確認不同種類的廢物的處理、運送及排放方法作出評估及討論其管理及其潛在環境影響。在建築的階段中,建議同時利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程序來檢查工地廢物的管理是否合符所建議的程序步驟。
3.8.4
在施行了建議的措施下,在廢物處理、儲存、運送及排放項目的建築廢物時,預期不會出現不符合廢物處理的規管及不可接受的環境影響。
3.8.5
從工地過去的用途及沉積物樣本測試數據,確定了土地污染對此工地來說並不是一個關注。
3.9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
3.9.1
項目完成之後,地盤的大部分將成為經優化的魚塘,故現有魚塘的景觀將得到保留。由於日後的魚塘仍會按照傳統養殖魚業的管理方法營運,故此這種養殖魚業的文化傳統亦可一併保存。
3.9.2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的發現及建議包括:
歷史建築及結構考察
發現及評估
i.
在研究地區中並沒有文化遺產的資源,所有建築物都確認為現代的寮屋建築,並沒有任何文化遺產的特徵;
ii.
在研究概要中所強調的3條鄉村被發現擁有93種文化遺產的資源;
iii.
在吳屋村背面的山上(位於研究範圍以外)發現到一些墓穴;及,
iv.
在吳屋村後方(位於研究範圍以外)發現到一個風水林。
建議
i.
在研究範圍內並無發現文化遺產的資源,因此不需任何保護措施;
ii.
在研究範圍以外的文化遺產資源並不需額外的保護措施,原因如下:
·
工地附近現有的林地、地勢及現代化的建築已經能夠作出足夠的阻隔;
·
與工地之間有相當遠的距離;
·
方位非面向工地。
歷史景觀特徵
發現及評估
3.9.3
評估的結果指出儘管堤壆的基本形態能得以保存,其大小及形狀已經歷很大程度的改變。
建議
3.9.4
為了能獲取有關堤壆建造成分的資料,建議可套用由古物古蹟辦事處所同意的方法,在工地上平整時進行簡略的記錄。
3.10
景觀及視覺影響評估
景觀資源 - 方案1A及1B
3.10.1 發展區對研究範圍內的景觀資源(LRs)不但沒有明顯的影響,計劃中的濕地自然保育區及魚塘優化計劃均能提昇景觀資源的素質及生態價值。優化計劃亦包括廣泛種植林地對區內資源帶來十分顯注的效益。影響景觀資源的誘因包括改變大約4公頃現有魚塘資源(LR8)作發展區用途及重整地貌(LR1)除去部份或改變坡堤作濕地保育區。雖然受影響魚塘部份佔整體資源一個很小部份,考慮到魚塘是區內重要的景觀資源,發展方案亦已盡量保存大部份魚塘面貌。總結發展計劃會對魚塘及地貌資源帶來輕微至中度影響,而對其他景觀資源的影響並不顯著。
景觀特質 - 方案1A及1B
3.10.2 待沼澤區及發展區周邊綠化帶中的新種植樹木及灌木成長後,會令發展區與周邊的景觀特質更加融合,緩和新建樓宇及海岸低地的對比,並能減低對吳屋村群(V1)及髻山山脈(NUA1)的間接影響到輕微至中等。對村屋群景觀特性的影響只會限制於村落北邊。對魚塘(AGR2)景觀特性的影響亦會因緩減措施的實行得而舒緩至中等程度。建議的綠化帶及濕地自然保育區更可優化現有香港濕地公園的景觀特質。
視覺景觀 - 方案1A及1B
3.10.3 研究範圍內,大部份視覺敏感受體(VSRs)有相同的觀景特質,包括廣闊的視野、從遠距離及較高的視點眺望發展區,以至對這些VSRs的影響會是輕微至中等/較大。在這個情況下,儘管新種植計劃可以緩減一部份預期影響,基於上述的觀景特質,主要緩解措施會是微調樓房高度、布局及建築形態,包括採用梯級式建築,加入空中花園及觀景廊。
3.10.4 根據以上觀景特質,方案1A及1B對很多VSRs的影響是相若的。儘管方案1B採用了平均15層高度設計(比方案1A略低),這設計與鄰近自然景觀形成較大對比,樓宇座數較多、欠缺空中花園及縮窄了觀景廊,令方案1B的建築形態對位於發展區北面、東面及西面的VSRs帶來的視覺影響與方案1A相若。
3.10.5 方案1A與1B帶來的視覺景觀影響主要分別在視點位於較近發展區包括吳屋村(VSR6)及盛屋村(VSR7)。雖然在方案1B減少樓層高度令從村內望向發展區的視野能見度較小,但大部份低層發展已被現有的景物如鄰近的村屋及植物阻擋。方案1A中有較寬闊觀景廊容許村落內部及魚塘景觀有較多聯繫。預期方案1A及1B中對村落北邊的影響會是較大至中等,但受影響的VSRs數目不多(約為10間村屋)。方案1A對村落中部VSRs的視覺影響預期為輕微至中等,而方案1B則為輕微,而這些影響會因村落的現有景觀特質而限制於某些少數視點。
景觀策劃及發展控制檢討
3.10.6 經過詳細探討現有分區計劃大綱圖中的其他區內擬議計劃,兩個發展方案(方案1A及1B)均能配合區內未來景觀。在發展區北面興建的沼澤區亦可成為香港濕地公園的延續,構成一致的景觀架構。
剩餘影響
3.10.7 就剩餘景觀及視覺影響而言,豐樂圍的兩個建議發展方案(方案1A及1B)整體而言屬於“在施行了緩解措施的情況下為可接受的水平”,意思即為項目會有些不良的影響,但透過施行特定的措施,可以將影響達到某程度的消除,緩減或抵銷。
3.11.1 本工程項目涉及興建濕地自然保育區及住宅。而濕地自然保育區內包含一些經優化的養殖魚塘、一些為水鳥而設的塘、以及一個淡水沼澤區。濕地自然保育區的設計,乃基於無淨水體面積損失及強化濕地生態功能的原則,透過重整塘壆將個別魚塘的面積增大並增強生態功能,使其更吸引雀鳥棲息。經塘壆重整後,項目內整體的水體面積比以前有輕微增加。由於濕地自然保育區內只有一部分保留作養殖魚塘,而其餘部分將提供更多樣化的濕地生境,所以項目內養殖魚塘的面積將會減少(永久損失為20.8公頃的富生產力的商業養殖魚塘及約5.4公頃的不活躍魚塘)。剩餘的魚塘會進行優化工程以增加它們的生態價值,主要是對具重要保育價值的鳥類的生態價值。這些魚塘會繼續沿用傳統方法來管理,以產魚為其中一項主要目標。濕地自然保育區的成立可確保這個強化了的管理制度可長期實行。區內的魚塘及養殖漁業生產可持續性,相對其他后海灣的魚塘會來得更高。
3.11.2 這些魚塘的長遠管理,確保原址的養殖漁業作業方式得以保存,與拉姆薩爾公約第三條第一款中“善用”的理念一致。這種管理方法亦提供了往後研究可持續漁業生產及野生動物保育的機會。
3.11.3 因鄰近魚塘、河口及海洋環境,在建築或運作階段中受到的水質壞影響的機會非常低,故估計不會帶來場外影響。
影響的評價
生境損失
3.12.1 在豐樂圍的建議發展並不會令Wetland Conservation Area 內具有生態價值的生境造成永久性的損失。實質運作階段的損失面積(即由工程項目所導致的直接及永久性的生境損失)約為4.0公頃(主要為養殖魚塘和約為0.02公頃的溝渠)。這個生境用途的改變主要用作興建住宅、相關建築、通道,及作物料和機器設備的儲存等。然而水體的暫時損失會由濕地自然保育區內魚塘的重新配置所補償,透過擴大個別魚塘的面積,優化魚塘在生態功能上的設計,及建造沼澤生境,總括而言,水體面積及生態功能上都不會有淨損失。而建設建議的排污策略或南面的通道,預計都不會有額外的生境損失。
3.12.2 在計劃中不可或缺的一個要素是在餘下76.1公頃工地發展一個濕地自然保育區。建造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工程包括建造14.4公頃的淡水沼澤及優化其餘61.7公頃的魚塘,工程將會引致養殖魚塘(包括現時有養魚活動的魚塘、荒廢的魚塘和其間的堤壆)及溝渠和排水渠的長遠及暫時性的生境損失,然而,建造濕地自然保育區的目的是希望為發展住宅所引致的影響作補償,及同時得到整體正面的效益。
3.12.3 除了堤壆的生境外,不會有任何生境會受到全部或任何重要部份的損失。而在工地內的堤壆生境已被全面調查及評估,並確認其生態價值為低至中等。絕大部份在工地內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Species of Conservation Importance)都是濕地物種,它們並不依賴堤壆或其支持物種。
騷擾
3.12.4 預期在興建住宅發展時會造成一些噪音及震盪的滋擾,而在運作期間此類滋擾將較輕微。最大可能會受到騷擾的物種為雀鳥,特別是群起覓食的水鳥、鷺及捕食的鳥。
3.12.5 環評已經對每一種經常及較多數量出現的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進行可能受到的騷擾影響評估。評估是根據文獻探討、實地調查的數據分析、研究隊伍和以往獲認同的評估標準而進行的,而受騷擾的影響評估以騷擾源頭的邊緣至以下地區最遠的地點的距離計算:
·
迴避區 – 某一特定的物種將會完全迴避使用該地區,及
·
減少密度的區域 – 在這區域中,某一物種因出現的數目減少(有更強的忍耐力)及/或逗留在該區的時間減少(例如在人類活動減少的期間),而令數目比在缺乏騷擾的情況下減少。在這個分析中,減少密度的區域的整體使用率被假定為該區於未受騷擾的情況下的整體使用率的百分之五十(由迴避區邊界的零使用率升至未受騷擾區邊界的百分之一百使用率)。
3.12.6 這些距離已被用作估計施工與運作階段的影響和騷擾影響,特別是在魚塘區及建議的淡水沼澤區內之影響,這些生境對已確認的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Species of Conservation Importance)有著重大的價值。騷擾影響的計算乃基於施行了基本的緩解措施,包括種植有蘆葦叢的濕地生境,和以樹木及竹作為分隔騷擾的源頭以減低人為的視覺騷擾。
分裂 – 飛行路線的阻礙
3.12.7 從比較不同的發展方案顯示,將住宅發展區向東移可對於在基線調查時發現的鷺鳥林(現已發現被荒廢)內的鷺鳥飛行路線的影響減少。故此建議住宅發展區向東移離了鷺鳥林的位置約150米,令發展對飛行路線的潛在影響減低。另外,本工程項目還建議額外建造一個有潛質的鷺鳥替代林。
3.12.8 儘管方案1A及1B的生態影響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方案1B預期會造成較大的生境分裂情況。較方案1A而言,方案1B內較多的樓宇會對雀鳥的視線造成較大的限制,然而,鷺鳥林的廢棄會使雀鳥的飛行活動減少,因此,方案1A與1B在這方面的分別是十分少的。
其他潛在影響
3.12.9 此環評已考慮了於施工期及運作期間其他潛在的影響,包括污染,泥土堆壓及水文的干擾。然而若施行適當的緩解措施,將不會對重要的生境或物種造成影響。
生境補償
3.12.10 生境補償的目的為取代那些具自身生態價值,而面臨生態價值消失或降低的生境。補償可通過取代將失去的重要生境或優化現有生境而達成(例如提升生境的生態價值以提高它們對目標物種的可容納能力)。最終不會令水體面積或生態功能有淨損失。
對直接生境損失的補償
3.12.11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計是透過拆除生態價值低的堤壆生境,換作更多的濕地及淺水區,以提供更適合濕地雀鳥的生境,同時亦確保水體面積沒有淨溳失為原則。預期魚塘的重整及沼澤生境的建造將會增加約4.4公頃的水體面積作濕地用途(透過移除魚塘堤壆),足以補償在發展區所損失的魚塘面積。
生境功能損失的補償
3.12.12 除了直接的生境損失,項目的興建及運作將會對物種造成滋擾,而減低對敏感的物種,尤其是鳥類的容納量。環評中已計算出用作補償最易受到騷擾影響或在工地出現最多的物種所需的土地。而這些補償亦足以補償其他較不敏感而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品種(Species of Conservation Importance)所受的影響。
3.12.13 在建築及運作期間所需的補償是根據住宅發展所造成的永久性生境損失,濕地迴避區面積,及減少密度的區域的面積所計算。
3.12.14 建議的補償是通過在餘下百份之九十五(76.1公頃)之工地面積設立濕地自然保育區,優化魚塘的設計及養殖管理所達成。現時魚塘的可容納量受魚塘的劃一設計及非以保育為目標的管理所限制,改善此兩個因素,可大大提高雀鳥及其他動物覓食的機會。為了確保功能上更替的持續,主要的生態指標,包括雀鳥等,將會受到監控以指引保育區的管理工作。
3.12.15 濕地自然保育區內將會提供一個淡水沼澤生境以供一系列的額外生境予雀鳥及其他動植物,包括蜻蜓。環評中提供了濕地自然保育區的詳細設計原則,而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築工程亦會分階段進行以減少對工地的騷擾。
3.12.16 經優化的魚塘生境將被劃作濕地自然保育區。項目倡議者將會負責其建造、營運和管理,以達致生態保育及管理計劃 (HCMP)中訂下的目標,直至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濕地自然保育區可交接至指定的接管者,如一獨立及非牟利的保育基金,作長遠管理。
3.12.17 項目的倡議者將負責濕地自然保育區的建造、營運和管理,直至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濕地自然保育區才交接至指定的接管者,如一獨立及非牟利的保育基金,作長遠管理。在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後,濕地自然保育區可交由一個獨立及非牟利的基金會作長遠管理。該基金會的性質與自然保育信託基金相似,主要提供策略性及日常管理上的指引及資源。
4.1.1
所有與本工程項目施工與運作有關的重要環境問題已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中的要求作出確認及評估。此環評亦建議了可實行及符合經濟效益的緩減措施,將影響緩減至可接受水平。另外,環評亦建議了一個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藉以檢查在施工階段中所施行的緩解措施是否足夠。
4.1.2
在此總結,在施行所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下,此工程項目在施工與運作階段均不會對周遭的敏感受體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環境影響。